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什么?

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什么
  
  电信网络诈骗是您在生活当中最司空见惯的一种诈骗方式。有些时候您在手机上接收到的一些短信,不经过核实以后就将自己的金钱直接打给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账户。实际上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当中,国家对于这种诈骗手段有着详细的介绍的。希望您通过以下的资料了解过后,一定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对于诈骗的数额首先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3000元,就已经属于数额较大的,公安部门就会立案侦查。并且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如果是通过发送短信,或者是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社会生活当中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话,都会严厉惩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人与人之间依靠信任来建立合作关系,而企业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则通过合同来建立合作关系。我们通常会......


·钢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钢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工程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工程的各个方面,如材料和施工规范,其中钢筋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规范钢筋的使用,......


·用人单位在辞退兼职员工要补偿吗
      用人单位在辞退兼职员工要补偿吗不需要补偿,公司可以告知辞去兼职,不辞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
      买房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内容有关于合同违约的条款,这是很重要的条款,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呢?我们在下文为您简......


·入职一年辞退赔偿多少
      公司辛苦招聘员工,员工通过与别人竞争才最终进去公司,双方都很不容易。但是有的员工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就会被公司辞退,但是公司辞退员工需要进行赔......


·民事诉讼中止保全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止保全怎么办一、民事诉讼中止保全怎么办诉讼中止并不会导致保全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


·维修车辆期间的误工费怎么赔偿?
      维修车辆期间的误工费怎么赔偿?4S店恐怕是不会赔偿误工费的,相对而言,赔偿交通费的可能性更大些,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考虑到顾客满意度,4S店会进行......


·婚姻当事人如果重婚不告就没事吗
      婚姻当事人如重婚不告就没事吗一般情况下是的,因为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是不会处理的。但是,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当事人不......


·车辆行驶未带驾驶证怎么处罚
      车辆行驶未带驾驶证怎么处罚对于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妨碍动植物防疫免疫罪作为一个刑法罪名可能不会为我们所熟知,因而这个罪名的具体内容我们也不甚了解,所以当我们犯下最是还往往不自知,即使明白了自......


·上诉、抗诉期限是多久 抗诉的方式有哪些
      上诉、抗诉期限是多久抗诉的方式有哪些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要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话,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如果是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