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最新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多少年?

父母都非常关心子女,抚养费就成了他们特别关注点,而且因为国家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法律也有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因为某些原因不再同居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17年的婚姻法已经出台,那么最新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多少年?请往下看。
  
  一、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年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一般要支付抚养费到18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一方面,如果是自己抚养孩子,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或者以年为单位给付抚养费,这样便于以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时,法院更好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夫妻离婚抚养费标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徐考虑什么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离婚怎么判孩子,也会涉及到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三、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分为几种
  
  
  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是多少,离婚怎么判孩子?关系到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给付的问题,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四、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予支持的情况有哪些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对于不同的家庭而言,其需要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不同。
  
  但抚养费的数额并不是固定的,需要按照父母的具体月收入而计算,子女越多抚养费越高。也许社会上会出现父母离婚却某方拒付抚养费的情况,只要是双方身体健康而且在标准年份内,另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


·北京如何自己缴纳社保?
      跟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有关社保的法律规定,以及什么是社保,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而今天要为您讲解的就是有关北京如何自己缴纳社保的问题......


·自愿加班受伤算工伤吗?
      自愿加班受伤算工伤吗虽然是在自愿加班过程受伤的,但也仍然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条件,应当被认定工伤。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


·自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怎么办
      自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怎么办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则不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因为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


·被害人辨认笔录前后不一致算做伪证吗?
      被害人辨认笔录前后不一致算做伪证吗?二次笔录不一致的,如果是被害人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不稳定。如果是被告人供述属于被告人供述不稳定。公安机关对......


·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防卫的时间、限度等等,不然的话就有可能无法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表面上看起来防卫超过......


·未立案未开庭能退律师费吗?
      未立案未开庭能退律师费吗?是否可以退就要看双方的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没有约定的是不能退律师费用的。委托人可以根据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


·员工辞职需要单位的批准吗?
      相信各位劳动者都清楚,要是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的话,这当然是允许的。但需要注意一个时间限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通知单位才行。而此时有......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明确的诉讼请......


·离婚隐瞒部分财产怎么办
      离婚隐瞒部分财产怎么办离婚后告故意隐瞒财产,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