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呢,而代位权的实施对象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作出详细阐明。
  一、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体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否则就无法等同,就无法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剥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3)对债权造成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疏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二、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该原则而处分者,其处分行为无效。那么,债权人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在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的快速,由于上各个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立法者针对严重存在的三角债,执行难以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为基础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通过前文的介绍,您应该已经知道,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至于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时分割财产请求返还可以吗?
      一、离婚时分割财产请求返还可以吗?完全是可以的;离婚后,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


·拆迁后遇到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拆迁后遇到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


·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买卖有效吗?
      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买卖有效吗?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买卖是无效的,在没有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1,回迁房办理产权证时......


·有的人在买房的时候只是注意了房价,而对其他的方面没有过多的考
      有的人在买房的时候只是注意了房价,而对其他的方面没有过多的考虑,而实际取得了房子之后,才发现购买的房子存在较多的问题,甚至还影响到了自己的正......


·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生活中很多时候处理事情,可能需要严格区分直系亲属与旁系亲属,有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直系亲属的,那么从我国法律角度分析,究竟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哪......


·一、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全责要陪误工费吗?
      一、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全责要陪误工费吗?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全责要陪误工费的。需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


·醉驾吊销驾照从什么时候算起找到吊销处罚的决定书
      醉驾吊销驾照从什么时候算起找到吊销处罚的决定书,根据决定书下达的日期自己推算吊销期限。驾驶证造假怎么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都有哪些 判处死缓后会有什么结果
      虽然缓刑与死缓都有一个缓,但在司法实务中具体的意义可不一样。其中缓刑一般是对那种犯罪不是很重的罪犯作出的,而死缓针对的是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立......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多少人组成?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多少人组成?众所周知,董事会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掌握着企业最终的经营权。而根据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合同需要给财务吗
      采购合同需要给财务。财务人员应对与违约条款特别予以关注,因为合同的后续管理和实施都需要财务的监控,稍有不慎可能陷于被动。财务做账可以不附购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