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借高利贷不还的后果是怎样的

借高利贷不还的后果是怎样的高利贷不是像有些人所想的那样,整个债务债权关系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些人之所以对高利贷产生一种非常恶劣的印象,是因为高利贷的利息过高,贷款人在偿还的时候因为偿还不起,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恶性社会案件。在借高利贷的时候,当事人就必须要首先考虑清楚借高利贷不还的后果是怎样的?一、借高利贷不还的后果是怎样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贷高利贷还不上的人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属于高利贷,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无效。如果私人借贷高利贷是为了诈骗则会坐牢,否则属于民事案件,不会坐牢。家里有些奢侈的的品可以查封拍卖,但会影响正常生活的物品和房子不会查封拍卖。二、民间借贷放高利贷违法吗?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借贷人来说,借高利贷的时候高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其他的部分,就是说本金和合理的利息,当事人必须要偿还,如果不偿还的话,法院可以强制干预,比如说将家里的一些物品进行拍卖,查封等。但是现实却是往往放高利贷的人会对借贷人员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因此您最好不要借高利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针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也有相关的赔偿责任......


·刑事中羁押期间未折抵情形有哪些?
      刑事中羁押期间未折抵情形有哪些?1、刑事中羁押期间未折抵情形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进行折抵。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交通事故中会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交通事故常常意味着车毁人亡。如果想要深刻意识到交通事故,必须了解其损失。那么,交通事故中会造成的损害有哪些?知道......


·引进书出版版权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引进书出版版权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一、引进书出版版权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出版合同甲方(出版社):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通信地址:_......


·查封车交警有权扣押吗
      查封车交警有权扣押吗?一、查封车交警有权扣押吗?1、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从法理上,法院查封的车辆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


·什么情况下应撤销假释申请书
      我们都知道,犯罪分子如果满足假释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假释的,但是如果在假释期间出现了应该撤销假释的情形,公安机关就会向法院递交撤销假释申请书,......


·无证酒驾撞死3人怎么办
      无证酒驾撞死3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虽然法律中要求进行房屋租赁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虽然法律中要求进行房屋租赁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现实中真正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的人还是很少。因此,很多人即使想要办理登记,此时也不太......


·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一、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土地确权意义?
      目前仍有一局部农民关于土地确权持不理不睬的态度,以为本人耕种多年的土地资源就是本人,谁也抢不走。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