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如何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来的单位工作,并且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并未表示异议,这就叫做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如何解除呢,它与法律上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些不同之处,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招用你后一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单位可以提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与法律劳动关系的解除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者离职没有提前用人单位不用承担责任,那么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很多东西还值得我们去探讨,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办理监外执行手续从哪里开始
      从监狱管理部门申请开始。国家层面的监狱管理部门是隶属于司法部的监狱管理局;省(市、区)一级管理监狱的部门是各地监狱管理局。各省(市、区)监狱......


·工伤出院后如果要得到补偿需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工伤出院后如果要得到补偿需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1.1工伤认定如何进行?认定部门:人社局。时间规定:单位申请:......


·解除借款合同协议书有哪些方式
      解除借款合同协议书有哪些方式不管是还了借款还是其他原因结清了借款债务,债务人一定要收回借条,或者签订一份解除借款合同协议书,这样可以免去后顾......


·第二之分。 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谁?
      第二之分。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退股东投资款银行申请的方式是否可以?
      退股东投资款银行申请的方式是否可以?退股东投资款银行申请的方式是可以的,在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下,公司法股东撤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为股权转让;二为......


·法律规定医保欺诈骗保行为?
      法律规定医保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


·法律上怎么对不可抗力进行认定
      法律上怎么对不可抗力进行认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而此时违约的一方往往也会提出抗辩理由,即自己遇到了不可抗力,从而才会......


·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怎么量刑?
      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怎么量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工同酬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工同酬的规定一、工资制度暂行规定中对工人工资同工同酬概念规定人保部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


·离婚男方出多少抚养费?
      夫妻要是离婚,抚养权归女方的话,那此时男方的抚养义务也是不能免除的,虽然不能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但也是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那此时离婚男方出......


·三大抗辩权的前提区别是什么?
      三大抗辩权的前提区别是什么?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包含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那么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