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提到自诉案件,您应该都比较陌生。一般公民遇到自诉案件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话,则往往是不会立案的,而会告知其需要向法院提刑事自诉才行。而对于公诉案件的话,则通常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法院审理的。那从法律规定来看,什么是自诉案件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有哪几类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我国规定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了三类,其中就涉及到需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此时需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么法院才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自诉案件非常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夫妻个人财产对方卖了合法吗?
      一、夫妻个人财产对方卖了合法吗?夫妻个人财产对方卖了是不合法的。夫妻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按法律规定应当征求对方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预登记,就是对将来会发生改变的物权进行登记。一般来说,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手续都是由开发......


·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如何进行?
      荆州押运公司改制工作如何进行?金融押运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公司,要求准入门槛高,从业风险大。目前荆州市有多家押运公司,都是属于国企性质。在市......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怎么处理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讲,假释考验期为剩余的刑期,而要是属于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话,则假释考验期为10年。在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


·刑事诉讼法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种类,防止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利......


·一、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手写吗 自书遗嘱必须手写吗?
      一、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手写吗自书遗嘱必须手写吗?自书,必须是自己书写的。只能自己誊写。二、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


·当庭延期举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当庭延期举证有哪些法律规定?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离婚诉讼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是诉讼的话,意味着双方无法就离婚的事项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法官来判决。而这个时候,为了替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有的人就......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
      同居关系的解除,不仅仅只是男女双方分开就好,可能还会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那么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呢?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劳动关系转移经济补偿是否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这种关系在员工离职前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但是有时会因为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其他情况使得劳动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