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深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有哪些?

任何一个人在踏进一家公司上班之后,都会先签约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将会成为我们利益的保障,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想继续工作下去就会再次签约,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到期但是要用人单位或是自身要解除合同的话,会有什么赔偿吗,这次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深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深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因你工资比较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5、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合同未到期解除后,赔偿的标准是于个人的工资来评定的,在不同的城市也有不同的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还是要以当地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合同来具体计算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钱被骗了三年可以报案吗
      若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未过诉讼时效,可以报案。《刑事诉讼法》规定,财物被骗达到三千元以上才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妻子怀孕后丈夫能不能提离婚
      作为妻子,在怀孕之后,不仅在工作方面是受到优待的,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是重点保护的。而有的时候,即使知道了妻子怀孕,丈夫仍然想要离婚。那从法律......


·刑拘37天,哪天通知批捕?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如果超期羁押,没有正当理由的话,是属于违法的。在......


·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当代社会,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出于多种原因,企业裁员、员工跳槽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过程当中会遇到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违约的情况。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承......


·私募基金产品发行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产品发行是怎样的一、公司设立(1)注册一家金融类公司,抬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基金管理等公司。(2)公司的经验范围,主要是“......


·人伤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人伤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遇到顾客欠钱不还怎么办
      遇到顾客欠钱不还怎么办1.过法律途径解决。(1)诉讼时间之内起诉才有法律效力。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一般债权的时效是3年;(2)确定的这个客户是公司......


·商标侵权处罚措施有几种
      商标侵权处罚措施有几种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侵权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


·继承人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吗?
      继承人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吗?一、继承人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吗?继承人并不一定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若是著作权人本人都不能单独行使的著作权,继承......


·一、交通事故车损费用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车损费用有哪些?交通事故车损费用是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


·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
      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一、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给他人起外号不算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