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有何规定?
一、云南省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相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第四条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代征机关。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二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上缴县级国库,并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情况报告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或者追缴计划外生育费。根据规定具体的超生抚养费的多少要根据夫妻收入水平以及超生多少个孩子来定。我们认为,不管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还是经济发达的地区,都应该改变多生孩子能改善家庭命运的想法,超生不仅会给家庭带来压力还会增加社会压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或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职务。被申请人:同上。请求事项:......
·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有效吗?
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有效吗?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有效吗在房屋居间合同配偶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需要区别对待。如果买房是善意取得的,......
·民法总则可变更删除的条款有哪些
民法总则可变更删除的条款有哪些?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一、可变更删除的条款有哪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常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几种
常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几种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作为购房者应当足够的小心注意,这样才能减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而现实中买卖商品房也是很......
·消费者协会是否有行政职能
?
消费者协会是否有行政职能?一、消费者协会是否有行政职能消费者协会并不具有行政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
·有关抱着孩子坐副驾驶扣分吗?
有关抱着孩子坐副驾驶扣分吗?副驾驶抱孩子不会被扣分或者罚款。交通安全法规或者交通处罚法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
·夫妻之间偷看手机算侵犯隐私吗?
夫妻之间偷看手机算侵犯隐私吗?夫妻之间偷看手机的行为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但构成了严重的后果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个人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
·怀孕公司调岗降薪合理吗
职工怀孕公司调岗降薪合理吗法律上有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要是原本的工作岗位不够轻松,那么现在公司就有义务调整其到适宜的岗位......
·与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一方一定负赔偿责任吗
一、与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一方一定负赔偿责任吗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部门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