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编最新版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编最新版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收养编最新版全文是什么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属于一种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都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遇到此类民事纠纷,收养关系当事人首先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版有一定的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向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程序都有哪些
      首先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书面申请,然后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破产清算裁定......


·商标侵权工商处罚多少罚款?
      商标侵权工商处罚多少罚款?工商局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
      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公民可以......


·在我国夫妻离婚官司会判债务吗?
      在我国夫妻离婚官司会判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当事人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补办
      当事人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补办。一般是将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给当事人看,然后给当事人一份复印件,相关机构再在此复印件上盖章,法律效......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要几天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要几天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要几天商标转让从申请核准一般约需四到六个月。(一)商标注册申请时间:商标从申请到发证约需十五个......


·一般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


·私募基金必须备案么?
      私募基金必须备案么?一、私募基金必须备案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被监护人资格根据《婚姻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被监护人资格根据《婚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判死刑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判死刑吗《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离婚男方想要小孩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男方想要小孩抚养权怎么办?离婚男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就得想办法证明自己比女方更适合抚养孩子,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