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拥有正式编制的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区别于社会生活当中普通的劳动关系的,因为教师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情况,应该是按照人事关系进行调动的。不过除了正式编制以外的教师以外,现如今大多数幼儿园的教师也是属于普通的劳动合同雇佣制,那么,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我们已经通过以上文章详细的为您阐述了一下。关于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是,幼儿园教师在应聘相关的岗位的时候,必须要提供毕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而且各方方面面都要进行一个全面的考核,教师肯定是要择优录用的,其他大多数情况都是按照正常的劳动关系程序办理就可以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报送死刑复核要什么材料
      若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话,则一般是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经过一系列的审判之后,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生效,就需要报送给最高......


·工伤期间因工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有哪些补偿呢?
      工伤期间因工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有哪些补偿呢?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探视权能不能缩短时间?
      您都知道的事离婚的话会给一方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对于另外一方就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当然另外一方也可以行使探视权,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人想要知......


·专利被侵权去哪里起诉
      专利被侵权去哪里起诉一、专利被侵权去哪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


·男女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财产?
      婚姻对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人的一辈子有一大半时间都是和配偶在一起度过,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有幸选择到......


·一、小孩受伤家长误工费要求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一、小孩受伤家长误工费要求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按照《人身损害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产......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继承吗?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不可以继承,并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够发生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


·撞死人批捕后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撞死人批捕后流程是什么样的?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


·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


·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
      找不到借款人债务怎么办实践中有不少债务人在不想偿还借款或者是无力偿还借款时会隐藏自己的行踪,让债权人找不到他。此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找......


·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样如何处理
      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样如何处理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时首先见到的有可能是样板房而不是真实存在的房屋,但是真正到收房时与样板房却不见得一样,那如果商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