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其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生活中,人们对自己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很清楚,一些人以为他拥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实不然的。那么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下面我们带您去了解。
  
  一、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拥有这四项权利的拥有人,并不是单纯的拥有一项或者两项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四、房屋所有权的分类
  
  对房屋所有权加以分类,明确不同类别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便于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和对房屋的管理。房屋所有权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文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也就是拥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着四项基本权利的人。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空姐随时都可以辞职吗?
      一、空姐随时都可以辞职吗?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合同期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涉案金额有规定多少立案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涉案金额有规定多少立案吗?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涉案金额有规定多少立案吗?生产、销售假药是不设立案金额的,无论生产、销售多......


·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该谁缴纳?
      股权转让前的社保未缴纳该谁缴纳?股权转让,表面上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你去工商局登记备案时,只需要简单地写两句话就行了:张三愿意将所持的某某公......


·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哪些
      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哪些在进行商标权转让的时候,当事人之间最好签订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这样还能保障彼此的利益。那这个商标权转让合同生......


·工程价款债权在破产申报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


·土地使用权交易协议书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交易协议书是怎样的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协议书是怎样的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卖方(简称甲方):买方(简称乙方):根据《民法典》、......


·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三次劳动合同签订,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一、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


·结婚前男方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
      结婚前男方买房子离婚房子归谁如果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全款则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只是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则女方对该房产......


·移送管辖案件的审理有期限的规定吗?
      移送管辖案件的审理有期限的规定吗?移送管辖案件的审理有期限的规定,对于管辖权有异议并且向要更换审理的司法机关的,必须要在检察院接受上诉请求之后......


·一、离婚农村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离婚农村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