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权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股权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相信现在很多人都会做一些投资方面的事情,在如今的市场,资本运作是赚钱比较快的渠道了,俗话说的好,钱生钱嘛,当然在这些资本运转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就比如说我们今天要讲到的这个话题,关于股权登记的程序的问题,那么,股权登记要进行什么样的程序呢?
  
  首先我们来谈谈股权登记程序中的股权是指的什么。
  
  1、股权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在对股权进行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就可以看看股权登记的一些程序了。
  
  2、股权登记程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不知道你现在是否对于股权登记的程序有一定了解了呢?下面我们还会为您介绍一下股权登记的性质,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加详细的了解这个问题。
  
  3、股权登记的性质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属于设权性登记,“对于股权权属变更而言,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股权转让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这是因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因此,股权转让当然也应以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这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上述观点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关于股权的性质,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讨论,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的理论有待研究。此说认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我国公司法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行政责任,并未否认受让股东的股权。因此,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取得。
  
  我们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情况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工商机关所作的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阅读完以上的内容不知道您是否对股权登记的程序有一定的了解了呢?股权换句话说也相当于所有者权益,权益当然是与股东的自身利益挂钩的,在如今这个法制化社会之下,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也都越来越完善,所以您一定要懂得一些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条件,以上的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如果想要了解更加详细,需要更加贴合自身情况的一些法律相关的知识,我们还是建议您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哦,毕竟专业是保障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重大医疗过失法律规定有哪些
      重大医疗过失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处理重大医疗过失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设置离婚冷静期?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设置离婚冷静期?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指在法官建议下可设置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所......


·借条丢了被冒用怎么办?
      借条丢了被冒用怎么办?借条丢了被冒用可以要求捡到的人归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具体向谁主张权益,需要根据债务人是否知道冒用事实来确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可以不?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可以不?是可以的;行政强制执行是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城管追打占道摊主被砍伤如何处理
      需要看摊主有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摊主确实有违法行为,且在对方执法过程中有过激行为,那对方就不是暴利执法,摊主的行为就是暴力抗法,需要承担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每个人的生命均是平等的,且只有一次,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所以通常提起杀人犯,您都觉得深恶痛绝,甚至觉得他们都罪该万死,但是法律上对于杀人罪的具......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计算是怎么样的?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计算是怎么样的?“先减后并”实际是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情形。减的当然是刑期,并的也是刑期,只是各有所指。以你提供例子:先减去......


·曲则全与医患纠纷处理的关系
      曲则全与医患纠纷处理的关系一、曲则全与医患纠纷处理的关系曲则全意思是弯曲可以保全,即指在处理医患关系的过程中,应“把‘对’送给病人”,这是......


·侦查管辖错误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侦查管辖错误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


·起诉抚养费需要什么资料
      起诉抚养费需要什么资料第一,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第二,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第三,离婚证及其复印件;第四,民事起诉状一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