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房屋产权年限计算与规定是什么?

房屋产权年限计算与规定是什么?
  
  一、房屋产权年限怎么计算?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二、房屋产权年限怎么算?
  
  1、商品房产权年限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购房者可以登录中国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栏目,然后输入开发商所属公司进行查询。一般情况下,该楼盘已经开始对外出售的话,该楼盘的土地来源以及性质都会在中国国土资源部公示,就算开发商是暂时取得土地证,购房者也需要了解该楼盘的土地情况。
  
  2、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中国国土资源部公示的土地性质,是以出让还是划拨的形式出现的,如果是以出让的形式出现的,该楼盘一般是大产权房,如果是以划拨的形式出现的,该楼盘很可能是小产权房。
  
  3、如果商品房是新房的话,那么购房者就比较容易计算商品房产权年限,可以根据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来计算。比如开发商是在2000年拿到的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是在2003年购买的商品房,那么商品房产权年限就是2000年+70年-2003年=67年。
  
  三、最新房屋产权年限有哪些规定?
  
  房屋产权主要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就是房主对该房屋的财产占有和使用,及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1、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主要是指该房屋的所有人可以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损毁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2、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在的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用的,个人业主只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这个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产权。
  
  3、房屋产权年限的规定
  
  产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年限。购房人取得了不动产产权证,就享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这个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是房子所在的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工业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为40年。
  
  4、40年、50年、70年产权的区别
  
  产权为70年的房子,也就是住宅,可以落户口,而产权为40年或者50年的房子,虽然很多也能够满足居住的要求,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性质,决定了房屋本身仍然是非住宅性质,所以一般来说不能落户口,子女也就不能划分到相应的学区,就近入学;
  
  70年产权的住宅,在水电费上是按照民用标准收取,价格相对较低,而非住宅性质的、40年或50年产权的房子,则是按照商用标准来收取,价格要贵很多,并且一般不通燃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孕妇起诉离婚需要多久?
      离婚在当今社会中屡见不鲜,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结束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类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女方......


·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有哪些?一、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有哪些?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缺少直接强而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案件,这时结合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有助于司法的审......


·5种法定遗嘱形式有什么内容
      5种法定遗嘱形式有什么内容一、5种法定遗嘱形式有什么内容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是要受到严惩的,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工伤认定后继续上班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如果员工遇到工伤以后,其实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以工伤的原因将员工本人进行辞退的。除非员工的工伤已经切实的影响到了本人......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金额是多少?
      一、一级伤残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离婚时孩子是女方抚养能否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分割爷爷的房产
      离婚时孩子是女方抚养能否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分割爷爷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


·构成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未遂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未遂的条件有哪些?1、实行犯接受了帮助。“接受帮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接受了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也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


·工程欠款起诉书范文是什么?
      工程欠款起诉书范文是什么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建筑工程项目被启动。与此同时大量的劳动力涌入建筑行业为祖国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然而近几年工......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哪些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哪些法人人身权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属性的权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权、身体权,法人无生命无身体,所以没这些权利。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