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中国对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本罪是指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指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案对刑法原条文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使该条的适用范围由过去只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扩大到“境内”所有动植物防疫、检疫。具体是指:违反有关动物疫情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瞒报、谎报动物疫情;违反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排泄物、污染物;违反有关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法规定运输染疫、疑似染疫、疫区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藏匿、转移、盗掘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等行为。二是对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的情形。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对于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国家规定所有人士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如果不进行备课喝的话,就属于妨碍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罪。动植物的检疫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非常重要,很有可能会引发重大疫情和不可量的疾病。所以我们应该提早预见预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上法庭起诉离婚都要什么手续?
      实践中,许多夫妻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或婚后有出轨等行为而导致离婚。如果双方对于离婚中的一些细节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


·国家赔偿天数计算的规则是什么?
      公民在遭遇到国家的权益伤害之后肯定会将国家作为起诉的对象要求其进行合理的赔偿的,但是在启动国家赔偿的程序之后是需要对实际的赔偿数额进行精确地......


·订立劳动合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订立劳动合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签劳动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一、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停产停业损失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对经营用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


·拐卖儿童罪判案件怎样判罚
      一、拐卖儿童罪判案件怎样判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倒闭员工如何赔偿
      公司倒闭员工如何赔偿一、公司倒闭员工如何赔偿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字体侵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字体侵权吗?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字体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如果企业的商标字体设计源自正相关的正版电脑字体库,那么一般情况下......


·审查起诉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可以复制吗?
      一、审查起诉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可以复制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


·前任男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前任男友欠钱不还怎么办?1、前任男友欠钱不还可以私底下找到对方要求对方进行还款,若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由第三方介入调解,对于依旧不还......


·龙田镇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龙田镇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和分配?在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关系到被征用土地家庭的根本利益。现实生活中,因为征地补偿款分配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