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仲裁么

经济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我国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条例》第3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关一次裁决即是终局裁决,不允许当事人申请上级仲裁机关进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依《仲裁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接到仲裁裁决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屜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屜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前,经济合同中,当事人为了在将来发生纠纷后能快速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减少诉累,往往在签订的经济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等。的确,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经济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下达后,另一方不予执行的,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仲裁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云南省22条旅游新规都有哪些内容?
      云南省22条旅游新规都有哪些内容?云南以其优美的风景,独特的地理人文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到此一游,使得云南成为有名的旅游大省。但在现实中存有不少......


·公司上市的优缺点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优缺点有哪些?好处方面:1、利于融资;2、利于股权进行行业整合或自我重组;3、股票流动性最大化;4、利于公司管理;5、品牌建设;不利方面......


·协助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协助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


·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效果是什么?
      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效果是什么一、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效果是什么?仲裁裁决被撤销后,仲裁裁决自始无效。 根据《仲裁法》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有......


·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可能因为需要配合处理,而
      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可能因为需要配合处理,而对涉事车辆进行一段时间的暂扣,但即使是交警扣车的,这也是有时间限定的。那根据我国......


·涉嫌诈骗罪的该怎么处罚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诈骗行为,这样的行为在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是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的。那要是行为人涉嫌诈骗罪的该怎么处罚呢?此时......


·根据法律规定卖货欠钱不还怎么办?
      卖货欠钱不还怎么办?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


·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如何处理?
      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如何处理?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


·镇江市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不同,所在的地区不一样,这些都......


·离职后单位没做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有什么影响?
      离职后单位没做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有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备案到劳动局的,那么公司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然,......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在什么阶段辞职,此时用人单位都必须要按照其实际工作的时间来为其结算工资,即使是在试用期也不例外。那么试用期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