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非全日制小时用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二、用工单位不发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简单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相较于劳动关系,用工方式是非常灵活的,但非全日制小时用工肯定没有劳动关系稳定,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话,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终止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给当事人付补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网贷利息过高怎么起诉?
      网贷利息过高怎么起诉?一、网贷利息过高怎么起诉?1、如果您与个人或者其他贷款公司发生借款关系的,那么可以适用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是否可以办理所谓“三证合一”,就
      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是否可以办理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当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发生了意外情况那么就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这样才能申请工伤保险,但是申请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便是存在相应的劳动关系,可以说劳动......


·分居后挣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个人的工资收入本身属于个人的财产,但如果结婚了的话,在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要是夫妻结婚后又分居的话,那么分居后挣钱属于夫......


·无偿保管合同是怎样的
      无偿保管合同是怎样的?在近几年的媒体报道中,经常会出现无偿保管引发纠纷的相关消息,例如到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物品存放在寄存保管箱内,最后......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期如何计算?一、工程欠款诉讼时效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


·埋藏物的时间过久是否可以成为遗失物?
      埋藏物的时间过久是否可以成为遗失物?一、埋藏物的时间多久是否可以成为遗失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


·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2023是怎样计算的
      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一、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工伤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分析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分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无限期的,也可以是固定合同,还可以是临时合同,但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那么我......


·什么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规定
      什么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


·我们应如何应对商标的恶意抢注?
      我们应如何应对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使用者发现其所用的未注册商标遭到他人抢注,如果尚在异议期内,商标使用者可在异议期内公告发布三个月之内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