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打架斗殴行政拘留多长时间?

打架斗殴行政拘留多长时间?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二、行政拘留有哪些法律特征?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三、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就可以立案,不过构成轻伤以上伤害,才会判刑。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上所述,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不构成轻伤以上级别的,属于违法情况,当事人可能面临派出所的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根据情节确定,较轻的在五日以下,如结伙殴打或者多次殴打的,应当从重处罚,顶格拘留是十五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单位盗窃什么情况下成立盗窃罪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一般是自然人,并且还要是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行。但现实中,我们却发现,有些时候实施的......


·商标在公示期内构成侵权吗?
      商标在公示期内构成侵权吗?一、商标在公示期内构成侵权吗?构成的,关于商标侵权的公告期间的认定规定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


·立案之前可以进行嫌犯拘留批捕吗
      立案之前可以进行嫌犯拘留批捕吗不可以,没立案不能拘留,但可以传唤。1、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在立案前认为有犯罪嫌疑的,......


·增资扩股公司法规定是什么?
      增资扩股公司法规定是什么众所周知,各家企业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增资扩股无疑就是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增加了股东的人数,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增......


·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的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的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全......


·离婚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哪些
      通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未成年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此时该方获得了抚养权的同时,也是享有法定的监护权的。对于这个监护权,其实在离婚后也是可以具......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一、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一)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


·因为资金等一些客观因素,有些人会选择性价比相对更高,更容易负
      因为资金等一些客观因素,有些人会选择性价比相对更高,更容易负担起的二手房来购买。而对于购买二手房何时交房这个问题,很多人会对此有些模糊不清。......


·何为“三教”
      三教,就是指劳教、妇教、少教。  劳教,即为劳动教养人员;少教,一般是指少年劳教,即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实践中也往往包含了少年管教;妇教,......


·签订二手房补充协议要注意什么
      在生活中,购房人与房屋出卖人在签订完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会对一些容易出现纠纷的部分以补充协议......


·未签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未签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