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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是什么?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是什么?
  
  一、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是什么?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是按照下列程序来进行的: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二、三级伤残鉴定等级的标准是什么?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等级关系到员工后期的伤残赔偿情况,涉及到具体的伤残情况,还需要严格由伤残鉴定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不同的伤残情况所认定的伤残等级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鉴定部门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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