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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使用运输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在使用运输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运输合同呢?顾名思义,运输是指使用特定的工具和设备,将物品从一个位置向另一个位置的物流活动就叫运输。在不同地域的范围内,改变物品的空间位置。我们理解了运输,合同就好说了。就是在改变物品的物流活动的基础上,承运人与托运人支付运款,就叫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大家明白了关于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了吗?如今运输在中国社会中的比重越来越高,网络的告诉发展,让我们购物更加便捷,也更需要运输,这就更加需要对运输合同的法律知识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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