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1、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交警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2、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有时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3、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轻微事故交警不到现场),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4、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5、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6、车辆维修,修好后取回车辆。7、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取得定损单。8、到交警理赔中心维修厂家柜台交验定损单,取得维修发票(预交押金多退少补)。9、到报案受理柜台,交验维修发票,取得事故责任确认书。10、将事故责任确认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主银行帐号、定损单、维修发票等一定交保险公司理赔中心。11、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打入车主帐号。二、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逃逸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如果双方不能私下解决的,那么就需要及时的报警处理,从而由执法人员处理好了之后就可以协商履行自己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走,从而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权益,而对地主责任的一方也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企业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改制也就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虽然在中国我们通常所说的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是事实上它也包括各种类型企业的改制。企业的改制是企业转型谋......


·没有欠条怎么讨债
      通过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可以通过这些证据直接进行起诉。起诉需......


·广东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
      广东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一、广东征地拆迁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


·收购资产和收购股权的区别有哪些
      收购资产和收购股权的区别有哪些生活中很多概念人们是非常容易进行混淆的,比如收购资产和收购股权,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两个词是一个意思,其实他们是完......


·受到网络诈骗后该怎么办?
      受到网络诈骗后该怎么办?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运用到世界各处。然而,网络的发展有利又有弊,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出现在了我们身边。尽管网......


·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劳动合同怎么办?合同继续生效的,但单位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当然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建立新合同。而且有单位人事部去劳动局......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终止的后果是怎样的?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终止的后果是怎样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新公司法明确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


·过失犯罪主犯与从犯怎么进行确立?
      过失犯罪主犯与从犯怎么进行确立?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犯、从犯。一般来说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


·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属于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人身刑当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实践中,死刑的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的执......


·引起拆迁房买卖纠纷的因素有哪些?
      引起拆迁房买卖纠纷的因素有哪些?  拆迁房与普通商品房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此类房屋的显著特点是有交易时间限制,而且许多房屋的权属人也不太明晰......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怀孕后,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购买生育保险后,劳动者才能够享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