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人有哪些

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人有哪些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二、出租权的权利冲突是怎样的(一)发行权与出租权所谓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修订前,中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出租作为发行的一种方式,这样,虽然从表面上看,发行权与出租权并不会发生冲突,但是其很难解释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权利穷竭”即“发行权一次用尽”。(二)所有权与出租权当出租权和所有权都同属于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时,两者的行使自然不会产生冲突。当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矛盾的产生就将不可避免。当著作权人出售自己的作品或复制品时,其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当然不愿意买受人将自己的作品或复制品出租;而事实上著作权法如果赋予了著作权人以出租权就等于允许他这样做了;买受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自然愿意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而出租作品或其复制品又是买受人盈利的主要方式,且其根据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版权人在发行自己视听作品或软件时,可以同时制作两个版本,一个版本禁止出租,可以通过在作品中表明“版权所有,不得出租”字样,已达警示作用。另一个版本允许出租,同样也在作品中标注“本品经权利人许可,允许出租。”当然在出卖的时候,后者的价格要明显高于前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重婚罪检察院立案可以吗?
      一、重婚罪检察院立案可以吗?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一般是贪污贿赂案件,但是任何公诉案件都需要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重婚罪属于相对公诉案件,既可以由公......


·离婚救济经济补偿一定可以获得吗?
      离婚救济经济补偿一定可以获得吗?离婚救济经济补偿并不是一定可以获得,这是由于补偿金的支付并不会强制性的,可以获得补偿金的规定具体如下:《民法典......


·有原因的打架算寻衅滋事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是看犯案的原因,而是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对寻衅滋事罪认定的条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


·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会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这样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情......


·放高利贷属于非法集资吗
      您在小区、在街头上都可能会看过放高利贷这种小纸条,其实,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资金,如果不能通过正规途径来获得贷款词汇,能多人可能会通过这种民......


·著作权法侵权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法侵权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


·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
      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区别是什么1、含义不同: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


·企业呆账怎么处理
      特殊情况一:溢缴款造成的呆账,处理方法,提取溢缴款,并做销户处理。特殊情况二卡的年费造成的呆账,这个处理比较简单,还清欠款销户即可。这两种情......


·监护人是对没有民事能力的人相关权益负责的人
      监护人是对没有民事能力的人相关权益负责的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或者有相关精神疾病的人,对于被监护人来说如果监护人死亡的话就必须更改监护人,那么......


·破坏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破坏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多少?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限是多久?送达就是单纯的七天。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