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自书遗嘱中遗产全给儿子不给女儿是否有效

自书遗嘱中遗产全给儿子不给女儿是否有效
  
  一、自书遗嘱中遗产全给儿子不给女儿是否有效?
  
  遗产全给儿子不给女儿一般也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自书遗嘱的写法是怎样的?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父母××、××继承。
  
  2、汽车由儿子××继承。
  
  3、股票由妻子××继承。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5、存款归还我对××的债务后,由女儿××继承。
  
  6、骨灰由女儿××负责保管。
  
  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父母在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给儿子女儿保留相同的遗产份额,如果说女儿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且缺乏劳动能力,父母把遗产权留给儿子的行为是无效的,不然的话,女儿不能以此为由推翻遗嘱的法律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刑法对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
      我国刑法对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我国《刑法》对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


·男朋友分手欠钱不还怎么办?
      男朋友分手欠钱不还怎么办?(1)男朋友分手欠钱不还可以直接诉讼,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2)如果......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一、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是怎样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流程具体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情形有哪些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有别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其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有......


·交通事故60岁以上农民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交通事故60岁以上农民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寻衅滋事网上追逃程序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网上追逃程序是怎样的?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


·内墙抹灰工程的质量要求有哪些
      内墙抹灰工程的质量要求有哪些?一、内墙抹灰工程的质量要求1、基层应先清理干净,砼基层要先喷撒纯水泥浆呈颗粒状便于粘结;砖墙基层应事先浇水湿......


·仲裁能要到代通知金吗?
      仲裁能要到代通知金吗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而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提......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又有哪些特征一、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


·公司在试用期经常辞退员工需要补偿吗?
      公司在试用期经常辞退员工需要补偿吗?需要补偿,具体情况如下:1、违法解除。单位辞退你,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要双倍工资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要双倍工资吗?(一)在1个月内的,不管谁不愿意签均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