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按揭房不动产证加名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按揭房不动产证加名的操作流程是什么?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3、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4、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110元手续费: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顺利的话,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产证。二、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共同房产?1、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2、房屋增值,双方都想要但不能协商处理的条件下,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3、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专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依据婚姻法房产分割细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哪些房产是个人财产?第一,一方在婚姻成立之前,以其个人财产付清房屋价款,并且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一方在婚姻成立之前,以其个人财产付清房屋价款,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的婚前财产购置房屋,付清全部价款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四,一方婚前购置的房改房,除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第五,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父母赠与的房屋,且该房屋价款已由其父母全额付清,房屋登记在其自己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六,如果房屋为一方在婚前建造完成,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建造方的个人财产。不动产证就是过去大家熟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的产物,一般来说,结婚以后想要加另一半的名字的话,银行不会不同意的,但是如果没有到银行去咨询,在银行不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房管局是没办法直接办理不动产证的更名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犯罪嫌疑人涉黑辩护技巧主要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黑辩护技巧主要有哪些犯罪嫌疑人涉黑辩护技巧主要有哪些?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南京闯红灯扣几分
      南京闯红灯扣几分一、南京闯红灯扣几分。新交规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并非所有情况驾驶员都会被扣掉6分......


·公司能否辞退孕妇期女职工?
      可以辞退,单位无故解除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本人在单位工作......


·泾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泾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一、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了什么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了什么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内容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


·什么情况下离婚女人有孩子抚养权
      什么情况下离婚女人有孩子抚养权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2、孩......


·犯罪分子图片侵权属于什么罪?
      犯罪分子图片侵权属于什么罪?犯罪分子图片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


·超期羁押不批捕也不变更措施可以上诉吗?
      一、超期羁押不批捕也不变更措施可以上诉吗?在超过了羁押期限的时间后还挤压嫌疑人,嫌疑人可以上诉。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


·最低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规定的
      最低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规定的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有时由于工作的需要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劳动者常常会在休息时间进行工作,法律......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违法分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话,一般所判处的罪行不会立即执行,一般会以缓刑来进行处理。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的监督管......


·电力施工如何预防高空坠物伤人
      楼房高度的增加,就会使高空坠物的风险增加,那么,电力施工如何预防高空坠物伤人,对于预防高空坠物,就是施工单位进行相应责任处理,对于属于自己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