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房产已被执行非法集资有何处罚?

一、房产已被执行非法集资有什么处罚?
  
  房产属于非法集资来源的话将会被查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基本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危害性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巨大的,希望广大群众在社会活动中进行自我防范非法集资现象,减少社会的危害性。同时,对于非法集资的相关特征和含义,广大群众也应该在平时生活中有所了解,健全法律法规意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有没有时间上限?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有没有时间上限?没有时间上限,需要结合实际的误工时间而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


·刑事律师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一、刑事律师回避的情形有什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


·车祸打石膏误工费怎么计算
      车祸打石膏误工费怎么计算?1、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搁误工作致使受害人减少了收入,因此要求致害人支付该费用,那么,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我国公民
      我国公民,在对房屋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一定会经历的一个过程,就是房屋过户。房屋过户也是房屋买卖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流程。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房产......


·对方欠债不还多久可以抓一次?
      对方欠债不还多久可以抓一次?一、对方欠债不还可以报警么?1、一般的民间借贷、欠债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没有义务来处理和解决,你报警的话......


·留置权的效力是否及于从物
      留置权的效力是否及于从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留置权的效力,则是根据发订......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属于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公司一入职就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还未入职前就会与用人单位就在工作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后,拟定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入职就签合同就会方便许......


·生产销售劣药罪300万怎么判刑?
      犯本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相反,发表权是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类,该权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二、著作权中人身......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参考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参考依据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1)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