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别关注:
  
  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
  
  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关注:
  
  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在产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
  
  特别关注:
  
  1、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六、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特别关注: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特别关注: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
  
  我国的法治化程度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人们在解决生活中的纠纷矛盾的时候都会依法来进行,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后果比较严重,在取证的过程中也比较谨慎,对于刑事诉讼的证据的类型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有七个种类的证据可以使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赔偿数额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加以确定,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一、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一般来说这是与贷款或借款时,订立的合同所决定的。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


·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是指哪些方面?湖北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主要指耕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林地,未利用地等七大方面的补偿。根据湖南......


·劳动诉讼中员工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许多劳动争议诉讼都是由劳动者提起的,但也不乏单位起诉员工的情况。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员工和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案件事实......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一、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1、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一、交通事故不算工伤10级伤残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不算工伤10级伤残怎么赔偿?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赔付,计算依据是: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


·共有产权房优缺点有哪些?
      共有产权房优缺点有哪些?共有产权房的优势:1、降低房价房价是所有要买房子的人关心的共同话题,房价对于资金不足的人是硬伤。共有产权房的最大......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严重......


·针对民事诉讼二审拖延怎么办?
      针对民事诉讼二审拖延怎么办?一、民事诉讼二审拖延怎么应对?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案件久托不判的情况在各地法院都......


·关于赠与合同的民法规定有哪些
      关于赠与合同的民法规定有哪些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民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


·小产权房怎样区分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