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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否符合规定对堆放物宣告为无主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二、无主物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所有人不明的物。参见“有主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三、堆放物损害责任构成要素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需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堆放物所致,以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物件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堆放物损害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有堆放物的致害行为。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是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滚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滚下;滑落是指高处的堆放物滑下;而倒塌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2)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即构成此要件。(3)损害事实与堆放物致害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4)须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当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有的地方堆放的物品长时间的没有人认领,根据规定,我们可以判定该物品为无主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无主物没有人认领,就可以侵占该物品。虽然国家对于无主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得知,一切无主物在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都是属于国家,任何人都不得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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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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