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贪污罪从犯如何量刑?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我们身边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很多当官的贪污,为了让这些贪官能够绳之以法,就来帮您分析下关于贪官所犯的贪污罪从犯如何量刑?以及有关的相关内容。具体分析见下文。
  
  一、贪污罪从犯如何量刑?
  
  共同贪污的量刑标准参照刑法第383条标准分别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有关处罚;
  
  涉嫌贪污罪,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作用,认定承担责任,并且进行处罚。
  
  《刑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分析贪污罪从犯如何量刑?相关内容。该内容分析到不管是在哪里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都要进行相对应的处罚。贪污的钱越多,处罚的越严重,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简单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当事人的处理是很重要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抢救伤员、财产,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那么这个简单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款谁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款谁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出,超出保险额度的,由事故责任方出。(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


·门面出了转让费的现在房东不同意我转的依据是什么
      门面出了转让费的现在房东不同意我转的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


·离婚抚养权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我国关于离婚抚养权司法解释,是在1993年制定实施的。该司法解释中详细介绍了,在父母离婚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时候,法官是通过怎样的标准来对抚......


·对于集资诈骗罪会判多久?
      众所周知,个人的诈骗罪都会处于罪罚,更别提还是集资诈骗罪,即使是集资也会对参与集资的一干人等给予判罚,而不会由主要参与者才得到处罚。集资诈骗......


·没写日期的劳动合同生效吗?劳动合同有效期怎么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时候,用人单位是需要与老中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有很多,必备的要素的,对于没写日期的劳动合同生......


·个人担保贷款额度决定条件是什么?
      个人担保贷款额度决定条件是什么?(一)还款能力表示在未来的还款期内,借款人用自有资金能够归还的借款金额。计算方法是,拿借款期限内,借款人的收......


·没有对方身份证可以起诉婚姻无效吗?
      没有对方身份证可以起诉婚姻无效吗?没有对方身份证通常是可以起诉婚姻无效的,起诉离婚不需要对方身份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水是人生存之根本,近现代以来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国家更注重对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若相关部门不能按照规......


·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