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损害赔偿申请书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申请书是怎样的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需要包括离婚双方的详细信息,区分原告和被告,并撰写诉讼请求,陈诉事实和理由。无可否认现在很多婚姻的破裂都是因为其中一方存在过错,包括出轨、家暴等等。此时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双方婚姻因被告动辄施加暴力,已到达不堪同居之虐待,更因被告对于婚姻忠诚的轻视,而陷于无可挽回的窘境。因此,原告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诉请与被告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在这段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而导致离婚的结果,这样就可以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离婚赔偿,对于离婚的办理也更加有利自己,当然这是也需要一份申请书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过户哪里办理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过户哪里办理在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是需要买方和卖方注意的比较重要的证件。如果双方签订合同以后,那么就必须......


·员工在患病期间工资要怎么给
      一、员工在患病期间工资要怎么给根据《劳动法》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


·被告能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资料?
      被告能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资料?法律援助就是我们所说的一种司法救济,那么被告能申请法律援助吗?申请法律援助也是需要提供一些资料文件的,资料具......


·公司债券合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合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债券合规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和空间还是非常大的,这种管理理念主要来自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因为债券合规的这个......


·驾驶人员酒驾一定会被拘役吗?
      驾驶人员酒驾一定会被拘役吗?并不一定会被拘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大多数人对房子都是又爱又恨
      大多数人对房子都是又爱又恨,爱的是它能给人带来一种踏实感,恨的是房价总在不知不觉间慢慢的往上涨。而在各类房子中有一类房子叫做回迁房,字面意思......


·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无效?
      什么情况可以判定婚姻无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违反了我国......


·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变更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人变更是什么意思?有些人身为公司的董事长兼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上肩上所担负的职责是要比普通职工多的多的。有少部分的普通职工......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意思......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社保不交了钱能取出来用吗?
      社保不交了钱能取出来用吗一般来说,是不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不管是养老还是医疗保险,都只能用于指定用途。所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