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上海个人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个人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上海个人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二、上海土地使用证新政策的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土地使用证新政策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三、土地证办理流程
  
  (一)、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2、房屋分层分户图;
  
  3、购房发票;
  
  4、办理土地证的图。
  
  (二)、缴纳维修基金。
  
  (三)、缴纳契税。
  
  (四)、办理产权证。
  
  四、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进行注销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在注销的时候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只要条件符合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所以,土地使用证是成为购房者最重要的证件,不管是注销还是变更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吗?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吗?是否有效一、股权质押登记一定要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吗股票出质并不要求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临桂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5373元/亩;集......


·在我国关于行政拘留7天有案底吗?
      没有谁是天生就喜欢惹是生非的,只不过是我们每个人实际成长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变故或者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等各种因素,就会导致有些人长大了以后性格反......


·如果被批捕后当事人知道么?
      批捕后当事人知道么?在逮捕的时候会通知当事人,也会邮寄至家属手中《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


·儿子盗刷母亲信用卡犯法吗?
      儿子盗刷母亲信用卡犯法吗?儿子盗刷母亲信用卡犯法,任何人员触犯刑事方面的案件,都是需要承担起刑事责任的。盗刷信用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


·两个孩子离婚抚养费怎么办?
      财产和孩子是离婚家庭中的两大问题,很多离婚家庭矛盾都源于此,他们有的缺乏法律知识,处理不好财产和孩子的问题。离婚家庭问题尤其是孩子,父母离异......


·在我国对未成年的儿童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在我国对未成年的儿童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不允许企业雇佣这类童工。相关雇佣童工的企业会受到我国相关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下面我们就雇童工的企......


·构成拐卖儿童可判死刑吗?
      构成拐卖儿童可判死刑吗?一、构成拐卖儿童可判死刑吗不一定,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处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


·夜景亮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怎样的
      夜景亮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怎样的?随着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人们装点城市的水平也越来越先进,每当夜幕退下,许多城市都会亮起霓虹灯,将整个城市......


·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
      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会面临败诉的结果。即程序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


·行政处罚终止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终止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行政处罚终止”?您会感到纳闷。顾名思义,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决定,执行人根据情况是要按照处罚决定执行责任。一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