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谁重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谁重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主观方面不同;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2、犯罪起因不同;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但它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3、犯罪对象不同;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但我们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地谈论前者。如在公路收费站,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驾驶的汽车抢道,乙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即将甲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甲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虽然乙的行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选择甲车作为目标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种情形下乙的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的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江苏省而言,是指损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左右;多次任意损毁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00元左右等情形之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较大”,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江苏省的规定为: “数额较大”,是指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严重情节”,通常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险恶企图嫁祸于人的等情形之一。综上所述,对于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犯罪,不能说谁轻谁重的道理,作为公民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对于这两者的区分,会从主客观方面,还有犯罪对象来进行区别,犯罪的起因也是一个重要的关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偷开机动车司法解释
      偷开机动车司法解释现在出门见到的多数都是机动车,随着经济日益发达机动车成为了我们生活应该有的必需品,所以也会发生很多关于偷窃机动车的事件发生......


·根据税法规定注册资本多少交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注册资本多少交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注册资本按照3%的比例来交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利用税款抵扣的方式来计算增值税......


·在订立遗嘱后能不能更改
      订立遗嘱后能不能更改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民......


·遗赠扶养协议用不用保留预留份
      遗赠扶养协议用不用保留预留份一、遗赠扶养协议用不用保留预留份不需要进行保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应该如何进行辨别?
      在我国存在着非法集资行为,但是实际上非法集资行为在刑法当中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相关的罪名当中包括着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很多......


·房产证上加名字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房产证上加名字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吗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收养关系的解除,其目的在于消灭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消灭基于此种关系产生的当事人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相信大家都很......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3年,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合伙企业法人债务承担的方式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人债务承担的方式是怎样的现在的自主创业有很多,有些是普通的有限公司,有些则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是由两个或者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创立......


·国有资产 重大国计民生流失金额多大,涉及犯罪吗?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关注国计民生问题,即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和人民的生活问题。国有资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强大后台,有着不容小觑的地位。下......


·网络诈骗800元立案吗
      网络诈骗800元立案吗?现在人们办理各种事情都离不开网络,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日益严重,不少人都上当受骗过。有的人维权意识比较高,被骗后第一时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