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面

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面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一般监视居住就是在其住所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日后被判管制或拘役、有期徒刑的,之前的期间也是可以折抵刑期。另外就是要注意,在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情况下会见其他人需要执行机关的批准,但如果是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则就不需要格外批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在一起如何赔偿?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在一起如何赔偿?可以按照双重赔偿的原则来处理,但在因第三人愿意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


·饮酒驾车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会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交警部门对
      饮酒驾车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会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也是很大的,如果发现当事人醉驾的,公安机关会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讯问......


·母亲已经昏迷了怎么立遗嘱
      母亲已经昏迷了怎么立遗嘱不可以的,母亲昏迷的,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绩效工资包括哪些?绩效工资的优缺点有哪些?
      一、?绩效工资包括哪些绩效工资需要根据公司的制度考核进行计算,员工绩效考核内容:工作态度1、很少迟到、早退、缺勤,工作态度认真2、工作......


·一、自书遗嘱照片有效力吗?
      一、自书遗嘱照片有效力吗?没有效力,法律对遗嘱的效力有形式要求。照片不属于有效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合同违约赔偿金上限是多少
      合同违约赔偿金上限是多少?我们在拟定合同时,都会加上合同违约赔偿金的要求,当然这个赔偿希望越高越好,不过再怎么高,也还是有个上限值的,不然一......


·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谁,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做出判决的时候,需要考虑子女的实际年龄。分为了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两个年龄标准。那么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


·违反《公共图书馆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共图书馆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


·刑法中故意伤害在中院一审吗
      刑法中故意伤害在中院一审吗?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基本上没有到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


·干活期腰部肌肉拉伤算不算工伤?
      干活期腰部肌肉拉伤算不算工伤?一、干活期腰部肌肉拉伤算不算工伤?可以算工伤,属于因工作地点内工作造成的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我国原劳......


·破产费用的范围及支付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