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作为被拆迁人,如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一、作为被拆迁人,如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一)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在基本要求上,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拆迁中一些地方为追求拆迁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三)是否参照周边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相较于完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没有类似《条例》这样的专门法规,拆迁补偿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几部法律之中。而征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 优先采取宅基地置换,房屋一般按照重建成本价进行补偿;  2. 商品房置换,相同地段的房屋补偿标准最低是“拆一还一”。  3.
  货币补偿,在保障被拆迁户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当地购买原住房面积房屋的价格。除此之外,补偿的项目还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几方面。但是对房屋价值、宅基地的补偿,几部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不是全部无章可依。如果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没有进行过拆迁补偿,现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中,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属于谁
      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属于谁一、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属于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后子女归属的原则是什么
      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如果父母离婚的话,那么其往往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而实践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的归属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法律规定离婚后......


·在保证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正常的成长需求的情况下考
      在保证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正常的成长需求的情况下考虑超生的事情才是为人父母比较合理的做法,如果超生只会让整个家庭生活更加拮据,将来甚至有可能都......


·民事诉讼败诉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败诉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


·关于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
      关于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一、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


·签订劳动合同未上班的合同还生效吗
      签订劳动合同未上班的合同还生效吗一、签订劳动合同未上班的合同还生效吗劳动合同有效。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


·离婚时立遗嘱将财产给孩子可以吗?
      离婚时立遗嘱将财产给孩子可以吗?一、离婚时立遗嘱将财产给孩子可以吗?可以的,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孩子,但遗嘱应当合法......


·公司抽逃出资董事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抽逃出资董事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抽逃出资董事承担责任的规定是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


·婚姻法抚养费支付时间有多长
      一、婚姻法抚养费支付时间有多长《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


·女方在婚孩子抚养费问题之女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的夫妻除了处理财产问题,对于孩子的问题也要处理好,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在婚孩子抚养费问题也是您一直争论的,有的女方再婚以后,不在继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