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补偿时,是按照户口还是房屋面积?
一户多宅补偿时,是按照户口还是房屋面积?
一、一户多宅补偿时,是按照户口还是房屋面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一户多宅补偿是按照房屋面积来算的。
二、一户多宅拆除怎么补偿?
1.现金补助
这个补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房屋还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而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按照法律规定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的,违规的宅基地享受不到。
2.产权互调
这种情况是指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的面积,给予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可以拿到一栋两楼或四楼的房子,但宅基地不变。
3.自愿退出
如果农户朋友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和宅基地复垦等,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这主要是针对通过合法买卖或者继承等原因产生的宅基地。
三、国家会怎么处理农村的“一户多宅”?
1、合法的确权
如果你的好几套房屋都是有合法的原因,那么恭喜你,这些房屋都可以确权,比如说因为管理部门自身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由于上一辈去世造成的“一户多宅”、多处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不超过确权标准面积;如果你的房屋没有合法原因,比如说购买了村民的土地,建了好几套的房屋,那你也只能确权一处。
2、交纳有偿使用费
这个政策其实只是在个别的省份有实施,比如说山东省,今年的宅基地改革政策中就有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具体的有偿标准还未对外公布。不过规定那些“一户多宅”的村民所缴纳的使用费都将会作为集体资产,由所有成员共享,比如用作村里的集体配套设施费用。
3、暂时保留
有些村子在搞乡村旅游项目,所以有些老房子作为古建筑或者保护文物,那就不适合拆除,但是也不适合强制没收,所以就允许这些房屋保留,不过还需要全村的人都同意才行。
4、强制拆除收回
其实,目前国家对于农民超范围获得的宅基地的处理原则是:“少收、慎收、尽量不收”。
所以,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强制拆除的发生,除非是建新未拆旧、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骗起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这两种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一户多宅补偿时,是按照户口还是房屋面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一户多宅补偿是按照房屋面积来算的。
二、一户多宅拆除怎么补偿?
1.现金补助
这个补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房屋还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而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按照法律规定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的,违规的宅基地享受不到。
2.产权互调
这种情况是指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的面积,给予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可以拿到一栋两楼或四楼的房子,但宅基地不变。
3.自愿退出
如果农户朋友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和宅基地复垦等,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这主要是针对通过合法买卖或者继承等原因产生的宅基地。
三、国家会怎么处理农村的“一户多宅”?
1、合法的确权
如果你的好几套房屋都是有合法的原因,那么恭喜你,这些房屋都可以确权,比如说因为管理部门自身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由于上一辈去世造成的“一户多宅”、多处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不超过确权标准面积;如果你的房屋没有合法原因,比如说购买了村民的土地,建了好几套的房屋,那你也只能确权一处。
2、交纳有偿使用费
这个政策其实只是在个别的省份有实施,比如说山东省,今年的宅基地改革政策中就有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具体的有偿标准还未对外公布。不过规定那些“一户多宅”的村民所缴纳的使用费都将会作为集体资产,由所有成员共享,比如用作村里的集体配套设施费用。
3、暂时保留
有些村子在搞乡村旅游项目,所以有些老房子作为古建筑或者保护文物,那就不适合拆除,但是也不适合强制没收,所以就允许这些房屋保留,不过还需要全村的人都同意才行。
4、强制拆除收回
其实,目前国家对于农民超范围获得的宅基地的处理原则是:“少收、慎收、尽量不收”。
所以,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强制拆除的发生,除非是建新未拆旧、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骗起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这两种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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