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情况下需要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需要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有哪些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三、监外执行谁来执行1、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2、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罪犯在得到暂予监外执行批准之后,虽然没有在羁押场所服刑,但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入刑期的。不过,要是在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罪犯的刑期还没有满的话,那么就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除此之外,《刑法》第257条中也规定了一些会提前对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


·在我国不结婚可以生孩子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思想观念都在潜移默化得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观点不再盛行,女性经济独立不再是典范而成为常态,男性做家务更是习以为常,......


·中午饭时间得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中午饭时间得病死亡算不算工伤一、中午饭时间得病死亡算不算工伤算工伤1.如果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做完工伤鉴定可以辞职的可能性有多大工伤鉴定结果出
      做完工伤鉴定可以辞职的可能性有多大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辞职。首先要明确一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的时候就可以领取,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其他人的或者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恶劣的行为,应该及时的惩罚......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一)本罪侵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


·一、有哪些?
      一、有哪些交通事故不可以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将下列的四种情况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一般对摩托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一般对摩托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摩托车其实也算是机动车当中的一种,而要是在我国打算驾驶摩托车的话,首先也是要先取得了相应的驾驶资格才行,否则也会......


·本人不是股东想个人放弃公司法人代表如何做?
      本人不是股东想个人放弃公司法人代表如何做?这就要看你们公司章程中这么定义终止公司法人的条款了。一般公司法人是有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需要超过66%(......


·借钱没有借条咋办可以起诉吗?
      借钱没有借条咋办可以起诉吗?一、借钱没有借条咋办可以起诉吗?是可以起诉的;对于借钱没有写借条,建议当事人尽量收集证据,可以找对方聊关于借......


·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
      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一、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债权属于破产企业对外拥有的债权,具体来说,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呢?企业破产债权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