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由谁来进行支付?

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由谁来进行支付?违法者来进行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八、九条就是规定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1.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2.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以实际损失为限。3.注重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4.赔偿金额具有法定性。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赔偿就是属于在本该赔偿的金额而另申请的一笔赔偿,这笔赔偿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但不管是几倍的赔偿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据 ,同时还要有相关的证明要件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证监会核准吗?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证监会核准吗?非公开公司债券由交易所监管,向证券业协会备案。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也不需要报送证监会核准。因此,发行人成功......


·故意伤害至轻微伤应该怎样处罚
      故意伤害至轻微伤应该怎样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借款人能要求延长借款的期限吗
      在借款活动中,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也是常有的,而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一般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案,比如:允不允许对方延期还款......


·一般自立遗嘱怎么按手印
      一般自立遗嘱怎么按手印“自书遗嘱”可以按手印。按在签名上面。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二、自书遗嘱的有......


·喝酒不开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我们生活当中经常听到的一句劝诫。不管对于司机来讲还是对于路上的其他行人和机动车来讲,喝酒开车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醉酒......


·江苏醉驾规定有哪些?
      江苏醉驾规定有哪些?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


·管辖权异议与答辩应诉的答辩状怎么写
      管辖权异议与答辩应诉的答辩状怎么写一、管辖权异议与答辩应诉的答辩状怎么写?1、首部。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1)标题。(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全责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警察在现场进行勘察后,要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才能对下一步的事情进行处理。那么,如果交通事......


·甘肃征地补偿
      甘肃征地补偿一、甘肃征地补偿标准省政府日前印发最新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规范》。兰州市三县五区中,征......


·劳动关系确认标准是什么?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这里劳动合同是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引发劳动......


·父母离婚之后
      父母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争论的重点,也是双方离婚之后最大的矛盾之一。在争夺抚养权时很多家庭都会闹上法庭。对于全职妈妈来说争夺抚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