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法律后果是什么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本人亲自作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将不再承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义务的责任。二、放弃继承的注意事项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后,若继承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应该在处理遗产之前作出。要是在此之前没有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表示,那么就视为其接受继承。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表示,但如果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同时也是本人承认的,或者其它证据可以证明的,那么还是会认定为有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未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应该怎么办?
      未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应该怎么办?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孩子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是未成年,不能自己养活自己,而父母又不履行......


·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一、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外国公民:(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吗?一、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吗1、投保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2、投保自由退保也自由。3、10天犹豫期退保没有经济损失。4......


·寻衅滋事轻微伤不追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指的是没有任何的理由去挑衅对方,并且造成对方身体上的一些伤害。当然,寻衅滋事的话,有可能会带来人身方面的伤害,还有可能导致一些轻微......


·缓刑考验期满是什么意思
      缓刑考验期满是什么意思一、缓刑考验期满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满的意思就是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结束。《中华人民共......


·女方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女方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女方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申请刑事抗诉的所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刑事抗诉的所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


·个体工商注销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注销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


·女方离婚要退还彩礼钱吗
      有些地区在结婚之前,女方会要求男方给付一定的彩礼,而日后要是女方提出离婚的话,那么男方家就会要求退还彩礼。那么女方离婚要退还彩礼钱吗?相信很多......


·偷税漏税公司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合法吗?
      一、偷税漏税公司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合法吗?偷税漏税公司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显然是不合法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多次盗窃还可以判缓刑吗 盗窃罪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盗窃可以说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了,如今我国将多次盗窃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并且需要累计计算盗窃的财物数额。因此,在最后对犯罪分子判刑处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