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国土面积广袤而辽阔,人口众多,各个地区观念习惯不同,处事方式也不同。我国政府在管理时也会采用多种管理方式,以方便更便捷更高效的为人民服务,解决人民难题。最为常见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那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呢?我们详细为您解答。
一、级别管辖
(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中级法院的管辖: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A争议标的额大,或者B案情复杂,或者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
1、必须是“重大”,何为“重大”?满足上述三者之一即可。
2、何为“涉外”?即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②在本辖区内(超过了基层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上文中,对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别做出了定义,并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对比,以体现两者的不同。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虽然是两种管辖方式,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在日常生活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辖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百姓难题。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合同是否成立关系着合同是否生效。法律有规定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相对应的,合同要想成立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讲,合同成立要满足什......
·能拒绝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吗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啥时候能委......
·合同生效几个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几个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
·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是什么一、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是什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
·职务发明未经单位批准使用是否侵权?
职务发明未经单位批准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起诉离婚男方无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起诉离婚男方无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就我刚发的规定,如果起诉离婚,男方没有工作的话,那么离婚的财产判决,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进行,如果有工作的......
·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
·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是什么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是什么1、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员在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