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国土面积广袤而辽阔,人口众多,各个地区观念习惯不同,处事方式也不同。我国政府在管理时也会采用多种管理方式,以方便更便捷更高效的为人民服务,解决人民难题。最为常见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那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呢?我们详细为您解答。
  
  
  一、级别管辖
  
  (1)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中级法院的管辖: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A争议标的额大,或者B案情复杂,或者C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
  
  1、必须是“重大”,何为“重大”?满足上述三者之一即可。
  
  2、何为“涉外”?即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②在本辖区内(超过了基层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上文中,对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别做出了定义,并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对比,以体现两者的不同。但是,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虽然是两种管辖方式,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在日常生活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辖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百姓难题。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销售假药的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的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安全第一是建筑企业树立的基本原则,其必须牢牢遵守。如果建筑企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够重视,没有采......


·休年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那么,作为劳动者,若是他未
      休年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那么,作为劳动者,若是他未休年假有补偿吗?其实,即便是在法制比较健全的今天,仍然有不少单位不允许劳动者休年......


·一、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什么意思?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


·3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年限?
      3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年限?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土地无法买卖,能够买卖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我国不同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是......


·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必须在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起诉,过期则保全解除。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监护人的义务有什么和什么 监护人义务”:
      监护人的义务有什么和什么监护人义务”:1、抚养义务。2、教育义务。提示:监护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不是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移送管辖律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移送管辖律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移送管辖律师的法律规定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一定的管理,比如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这样一种案件,而且受理的......


·缺陷责任期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是什么意思内容包括哪些一、什么是缺陷责任期1、定义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什么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诈骗罪10年以上能假释吗
      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