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绑架罪和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和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一)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二、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而敲诈勒索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威胁受害人但是并没有将受害人掳走或者是控制。当在实施了绑架的过程中有暴力或者是其他严重的情节后也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受害人在遭受到了绑架和勒索的行为后,受害人也是要收集证据并及时进行报警,如果说在绑架或者勒索了公民后做出了其他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特别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吗?
      特别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吗?一、特别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吗?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


·夫妻一方单方面赠与是否有效
      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并且涉及到的价值很大,如房屋、车辆,那在进行处分的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决定才行,一方单方面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其......


·内部承包分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吗
      内部承包分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


·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认罪怎么办?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首先要立案,然后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当然,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的,有的被告出于侥幸心理,......


·玩忽职守案件的办案时间是多久?
      玩忽职守案件的办案时间是多久?一、玩忽职守案件的办案时间是多久?民警办案有法定期限,但前提是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如果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予......


·偷盗手机可以判刑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偷盗手机的价格达到一千元的,那么就会达到立案标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农民工工伤死亡应该怎样赔偿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2、伤残待遇;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4、工亡待遇。......


·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主要表现为采取威胁、要挟等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公私财物。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呢?实践中敲诈勒索罪容易......


·债权人抢劫债务人的财产怎么认定
      债权人抢劫债务人的财产怎么认定一、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产违法么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


·保险过期不影响正常处理交通事故
      保险过期不影响正常处理交通事故,但是保险过期是要扣车处罚的。事故后应该:1.立即停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该立即停车。2.安全保护......


·社会抚养费要交多少年?
      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费用。社会抚养费是对多余自然资源以及公共资源使用的补偿。此项费用的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