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权债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我国法律有规定侵权债务破产,财产的还款顺序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主要有个人以及社会利益,那么主要是依据什么改变的,具体改变的顺位是什么?那么接下来为您讲解一下侵权债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具体的建议有如下四条。
  侵权债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对应我国《破产法》等113条的规定,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相协调的角度,适当调整大规模侵权损害债权在破产还债中的顺位,使其以公益债务的形式置于破产清偿前列,让致害人为其侵权行为“买单”,具体建议如下:
  1.限制部分担保债权,提取一定份额保障大规模侵权债权的实现
  担保债权的清偿,可就其担保物优先受偿,享有别除权,位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前。但因可设置担保的都是优质资产,而一旦这些财产被优先清偿了,所剩下的资产就相当有限,剩余债权得以清偿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大规模侵权损害的债权基本上不属担保债权范畴,当担保债权以优先受偿的形式得以清偿后,它也只能就侵害人剩余的财产主张利益,被侵害的债权利益可能无法实现。所以,为保护大规模侵权损害债权人利益,使更多的受害人可从致害人手中拿到赔偿,可考虑对担保债权中的抵押加以限制,将本身用来担保债权实现的部分资产保留下来,不再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物,让位于具有公益债务属性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对此,英国《破产法》中浮动担保变现并提取部分金额的做法值得借鉴,即"Top—slicing"制度。具体来说,是先将设有浮动担保的财产变现,从所得价款中取出特定份额20%(最多不超过60万英镑)专门用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分配。即可根据企业规模和注册资本,从担保财产中提取一定金额专门用于无担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样虽然限制了部分担保债权的实现,但可以使增加之后的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这种做法,不仅提高了破产财产的清偿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大规模侵权损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且也能较好地保证担保债权的部分实现,对两种权益都有所保障。
  2.保持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的清偿顺位,主张破产费用优先
  担保债权之后的顺位就是破产费用了。如果企业在破产时连基本费用都无法支付,那么就根本无法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所以,破产费用的优先支付是必须的。而共益债务,作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其优先支付的原因和破产费用一样,仍然应当优先受偿。
  3.冲破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序位,回归社会保障本位
  劳动债权主要是指工资和相关的福利保障,是企业内部活动而形成的债权关系。可以说,我国劳动就业制度在近30年中得到了较大发展,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也已经相对成熟。但是,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却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程度的发展,职工在面临择业选择和失业危险时,常处于弱势。也正是出于这点的考虑,立法者将劳动债权放在第一顺位。但在认真分析《破产法》第113条第一款的内容后可知,“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内容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如果将其规范、移交给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似乎更适合。而将其通归到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反而对其后的债权清偿不利。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破产法》134条的规定,充分考虑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从公民债权的角度将其规定为第一顺位的清偿,突破侵权损害赔偿债权等公民债权一般不优先于劳动报酬、其他债权的破产清偿顺序传统,将本属于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的“职工相关福利保障等劳动债权”的清偿,回归社会保障本位,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而不是由企业来负担。所以,为保障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大规模侵权下的大量受害人的群体利益,有必要将部分本属社会保障的支付从《破产法》中理出,划回原籍,放归社会保障体系中,而不与普通债权人、大规模侵权损害的受害人争羹,使大批受害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满足。
  4.准确解读“所欠职工工资”,用时间和金额进行限定
  在对《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内容加以理清的同时,对于职工工资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因为如果一个企业能拖欠数月之久的工资,可见其经营状况不佳,其能否付清这么多月的工资同样是令人质疑。由此,“所欠职工工资”是否包括所拖欠的所有工资?这些工资是否能被悉数偿还?在企业破产清偿时需对“所欠职工工资”进行准确解读。美国《破产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获得优先清偿的工资债权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前90天内,并且数额不超过 2000美元,超过2000美元的那部分工资,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来参与分配。这不仅使企业的工资债务有了一个限定,也更能让职工愈发关注自身权益。在美国《破产法》的规定中,普通债权人利益虽“顺位在后”,但其利益的实现,却因为“所欠职工工资”时间和金额总额的限定,有了较大程度保证。所以,为使更多的债权人利益得以弥补,在清偿顺序中,可准确解读“所欠职工工资”,用时间、金额等规定工资欠额的最高额,超出最高额标准的工资将不再作为优先受偿范围,只能以普通债权受偿。既可以保证一定额度内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又可以保证顺位在后的大规模侵权债权实现的可能。
  侵权债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解答。我国破产法重新规定与调整了相关侵权债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方法。再重新定义的法律中,我们了解到在企业破产无法偿还所以债务时,这项规定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长期合同违约金是多少钱?
      一、买卖不破租赁长期合同违约金是多少钱?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


·如何确定医疗纠纷诉讼请求的项目 ?
      如何确定医疗纠纷诉讼请求的项目?一、如何确定医疗纠纷诉讼请求的项目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的项目及额确定如下: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以......


·刑法是如何明确未成年杀人判几年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要不同于成年人,应以教化为准,然而对于未成年杀人判几年的问题,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定,明确了根据犯罪的程度,情节轻的......


·饭店劳动合同必须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饭店劳动合同必须项目包括哪些内容?饭店劳动合同必须项目包括哪些内容?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广州工程承包纠纷律师应该怎么处理?
      广州工程承包纠纷律师应该怎么处理?工程承包纠纷是一钟常见的纠纷问题,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我们也是要注意关于期限等方面的问题的。那么,广州......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


·一方债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可以执行?
      一方债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可以执行?一方债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


·找拖欠工资的证据有哪些?
      找拖欠工资的证据有哪些?一、找拖欠工资的证据有哪些?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


·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么?
      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么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根据我国的《治......


·如何减少高空坠物的发生?
      高空坠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路人的人身安全。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想法设法的减少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那么应当如何减少高......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能撤诉吗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能撤诉吗?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撤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