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法律的规定男方不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根据法律的规定男方不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抚养权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对于子女应当尽到的义务当中就包括抚养费用,所以抚养权是不能够随意抛弃放弃的,但是男方如果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这个抚养费用,可以和女方来进行协商,比如说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孩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申报债权应具体分为哪几种情况处理?
      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


·房子越来越成为生活当中一个很重要的东西,购买房产时,房产需要
      房子越来越成为生活当中一个很重要的东西,购买房产时,房产需要填写所有人的姓名,自此房产就归房产合同上所有人所有,一旦后期出现状况,需要将房产......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什么?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剥夺、限制权益是指其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已有的相关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过错推定原则特征包括哪些
      过错推定原则特征包括哪些1.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原告仅仅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须证明被告在实......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赔偿金有吗?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赔偿金有吗(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房屋无偿过户合同范本需要注意什么
      房屋无偿过户合同范本需要注意什么房屋无偿过户合同范本需要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 房产......


·上海非机动车牌照办理过程是怎样的?
      上海非机动车牌照办理过程是怎样的?一、上海非机动车牌照办理过程对《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


·三个人有两个动手的算是聚众斗殴吗?
      聚众斗殴罪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但是很多人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判定就是根据人数进行判别,其实这种简单的判断是不正确的。那......


·劳动关系满足的条件为哪些?
      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必然涉及的一种关系,要构成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劳动关系满足的法律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固定这种关......


·借款人反担保假抵押物怎么办?
      借款人反担保假抵押物怎么办?一、借款人反担保假抵押物担保还有效吗?根据我国《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一......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的区别是什么?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是有很多小股东所组成的,如果大股东想要多一点股份,就要向小股东收购其手中的股份,签署合伙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