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劳动合同解除主体错误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解除主体错误怎么办?
  
  
  就劳动合同解除而言,用人单位作为人事管理者,掌握着劳动者未领的工资以及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权力,而劳动者一般仅握有员工手册、办公用具等物件。在双方博弈过程中,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用人单位如欲解除劳动合同,可通过采用加大劳动强度、调岗、降薪、口头辞退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离职,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自动离职,则要付出无法领取剩余工资与失业保险金、无法顺利转移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影响其再就业)的代价。而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提前告知的形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故作为理性人,劳动者如欲解除劳动合同,其选择自动离职的可能性不大。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解除主体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表示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为;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单方解除进一步又可以细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效力,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表现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它必须具备双方自愿与平等协商两个要件。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权,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这种情形下,需要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要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
  
  
  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用人单位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劳动者单方解除表示为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行使,同时也使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营行迹受到影响。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些条件成就时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一些条件下,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不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职工本人。除了这两个,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解除合同。如果主体发生变更导致错误,职工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对解除合同撤销。双方协商一致要解除的,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新婚姻法关于房子归属是如何界定的?
      由于在离婚案件之中,房屋等财产问题是比较难以裁决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界定是存......


·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要件是:(一)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


·子女抚养协议书如何写
      子女抚养协议书如何写子女抚养协议书甲方(男方):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1)甲乙双方于_____登记......


·招工年龄17岁算童工吗?
      招工年龄17岁算童工吗首先要确认,17岁不属童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物业范围内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取得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取得方式有哪些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取得方式有哪些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


·快递放门卫算送达吗?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在网购时,与商品卖家形成买卖合同的关系,消费者应履行付款义务,商品卖家应承担交付货品的义务,同时商品卖家与快递公司形......


·购买房屋推迟交房违约金有吗?
      购买房屋推迟交房违约金有吗有的。按照《民法典合同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若经济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将会使得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故而此种现象是比较严......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聚众飙车是否违法
      违法,聚众并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