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有期限吗?
解除劳动合同有期限吗应提前多少天告知
1、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除此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限为多长时间
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需提前预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当然有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提前告知,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1、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除此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限为多长时间
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需提前预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当然有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提前告知,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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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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