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新刑法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调整,各个部门法都在进行内容的改变,刑法也刚刚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对很多罪名都进行了改变,量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下面我们为您介绍新刑法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
  
  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对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对数额较大,数额具大,情节严重进行了重新界定。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1、数额较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
  
  1、数额较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对新刑法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内容的解答,挪用公款是经常发生的经济犯罪,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分为好几种,按照严重程度的不同进行量刑的划分,由于挪用公款会带来很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法律会对违反此条例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严惩,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撤销权及行使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撤销权及行使期间是怎样规定的一、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中国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么标准?一、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么标准?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在战争时期是非常重要的战略工事,但是在和平时期却容易被人们忽略。很多人民防空......


·债务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能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吗
      债务人按期还款是债权人希望看到的,但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情况却时常发生。那么,当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欠债不还怎么办呢?这时,有些债权人就会比较激进,......


·一、谁提出离婚谁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谁提出离婚谁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谁提离婚就放弃财产,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买房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件较为较为关键的事
      买房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件较为较为关键的事,那么,如果买房子签什么合同,对于许多人来说商业交易的产生肯定会需要合同的签订,所以对于买房来说合同......


·澧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镇化的脚步越来越快,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用以城市建设。由于这股浪潮的兴趣,很多农民由于宅基地被政府征收,得到了巨额的赔偿金,......


·非因工负伤和工伤离职待遇一样吗
      非因工负伤和工伤离职待遇一样吗一、非因工负伤和工伤离职待遇一样吗?非因工负伤和工伤离职待遇是不一样的,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


·猥亵儿童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中的好多犯罪活动的犯罪对象都是我国的未成年人,比如说拐卖未成年人。近年来,各地猥亵儿童案件频发,给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害。更......


·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我国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3)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