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一、茶楼使用童工的处罚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二、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茶楼使用童工的如果是初次出现的话仅会被处以罚款,如果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话会再次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对主要的负责人处以刑罚。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就需要尽到审核义务,坚决不使用未成年的童工,以此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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