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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民法总则限制规定是什么?

法人代表民法总则限制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法人代表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公司人物,在公司的主要人物中法人是重要的一位,法人代表具有的权利是比较大的的,可以行使公司的权利,因此对于公司的发展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也会有一定的限制,那法人代表民法总则限制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法人代表民法总则限制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 法人代表责任和义务
  
  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发生矛盾纠纷时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人代表是每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职位,对于公司有着很大的影响,但是公司的发展需要协调稳定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对于法人代表有一定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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