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的是哪些

著作权不保护的客体的是哪些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 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信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保护著作权的具体措施: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2、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网络行为进行查处,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 制和治理,这样网络环境就会好起来。3、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行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方职能部门严厉进行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样会很有效果。4、原创作者要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平时要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针对本国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如果著作权人所在的国家与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那么其在他国享有的著作权也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用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什么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婚内怀别人孩子重婚罪会怎么判刑
      一、婚内怀别人孩子重婚罪会怎么判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审查起诉意见书格式是怎么样的?
      审查起诉意见书格式是怎么样的?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


·企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
      企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企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


·缓刑执行以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缓刑执行以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缓刑执行以后的法律规定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征地补偿款标准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具体的补偿金额可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


·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般来说,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都是需要由驾驶证并且车辆要有拍照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无牌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现象,此......


·婚前财产公证在哪里部门办
      婚前财产公证在哪里部门办当地公证处。如果想进行公证是去当地公证处办理,若双方没有准备好相关的资料,通常会拖长公证的时间。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