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货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会坐牢吗

货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会坐牢吗货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用坐牢。驾驶车辆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才是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样一般是会被判处一至两个月内的拘役。二、醉驾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三、醉驾造成的事故该怎样处理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如下: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醉酒驾驶其不仅仅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驾驶员醉酒驾驶在判断力和选择能力上面存在意识薄弱,同时醉酒驾驶不具备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给予的惩罚有所不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父母离婚后子女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后子女有继承权吗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影响儿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


·撤销权年内如果不行使的后果是什么?
      撤销权年内如果不行使的后果是什么?一、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微信被骗钱了咋办
      微信被骗钱了咋办一、微信诈骗的方式1、盗取微信号诈骗。通过盗取微信账号、绑定微信的QQ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方式,诈骗者冒充家人联系,并以各种理由......


·女方出轨的怎么办
      女方出轨的怎么办出轨的一般不主张离婚,第一选择是认真沟通,改善交流的方式和态度,如一方有过错,建议诚恳的赔礼道歉。如果决定离婚了,那么离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可以判缓刑吗?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可以判缓刑吗?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再获缓刑是可以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前,如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但在数......


·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虽然交通肇......


·诉讼离婚需要什么证件材料?
      我们发现虽然法律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但是实践中首选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是比较多的,然而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其实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一......


·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提到社会抚养费,相信您都比较陌生。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当出现超生现象时,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由此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是什么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是什么?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


·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区别是什么?
      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区别是什么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偷税:故意的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


·供用水合同
      供水方: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  用水方: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