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关于高速动迁企业补偿费有哪些内容?

关于高速动迁企业补偿费有哪些内容?
  
  对于辛辛苦苦建造的家园或者经营的企业,如果需要拆迁,肯定需要对他们进行补偿。动迁是拆迁的一种,只是迁移到了别处。但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企业动迁需要补偿,为此,国家新颁发了关于高速动迁企业补偿标准。下面通过的几个问题来了解新的标准。
  
  一、企业动迁补偿包括哪些?
  
  (一)是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等;
  
  (二)是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构成。
  
  (一)被征收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物权法》和《房地产法》对土地收回的补偿都做了规定,本团队认为,除补偿资产费用,对空地应当单独给予补偿,如果不给或未计算,则是违法行为,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被拆迁人制定评估公司,然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安置费用
  
  如果是动迁的或者是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动迁时至建成新厂一段时间内的安置费用。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本团队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从以上关于高速动迁企业补偿标准的内容来看,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安置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政府奖励费用。至于具体费用的确定,上文有大致的介绍,但是真正具体计算,就需要专业人员了。综上,动迁企业补偿标准比普通的居民拆迁的费用构成更加复杂,如果想得到最后的补偿,可以咨询网站,以得到最佳解决方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哪些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哪些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哪些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离婚关于抚养权可以共同抚养吗
      离婚关于抚养权可以共同抚养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


·故意伤害罪从轻情节包括哪些
      故意伤害罪从轻情节包括哪些1、行为人是未成年人。2、被害人有过错的。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4、有自首情节的。5、有立功......


·犯罪预备条款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预备条款的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


·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而言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就是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了。可是万一法定的继承人没有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老人的话可以有继承权......


·河南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怎么规定
      河南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一、河南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


·普通民事纠纷管辖争议未移送审理期限是多久
      普通民事纠纷管辖争议未移送审理期限是多久?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三到六个月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工伤辞退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伤辞退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工伤辞退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办了入职没签合同是否可以离职?
      办了入职没签合同是否可以离职?可以,需要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做好交接工作,但随时可以走人,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个人提出离职分......


·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
      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什么情况下不用交税?一、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


·发生交通事故抢救费由谁垫付
      发生交通事故抢救费由谁垫付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