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协议离婚房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出于暂时不伤和气的角度来考虑,离婚的时候还是尽量的选择协议离婚比较友好,而且可以快速的得到妥善的办理,只要是就婚内财产以及孩子归属问题达成一致的话就可以马上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协议离婚房产分割的时候所要依据的原则主要是什么呢。
  一、协议离婚房产分割
  婚后男方全资购买的房产,尽管房产证只有男方一人名字,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女方全资购买的汽车,尽管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20万和男方公积金里的1万,得看是婚前还是婚后的了。婚前的为个人财产,婚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协议离婚,达成一致就可以了。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般都是一人一半,即各占50%
  二、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尽最大可能的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并不一定要有明确的规定来约束比例以及金额的多少。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的话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婚内财产的分割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屋的价格主要还是受市场调节的,因此在购买了房产之后很有可能
      房屋的价格主要还是受市场调节的,因此在购买了房产之后很有可能出现房价上涨或者下降的情况。而要是出现房价上涨的话,此时卖方可能就要反悔不卖房了......


·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中止后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中止后怎么处理?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实是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由于刑事案件涉嫌到他人......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 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诉讼费,诉讼费用包括如下几项: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私募基金如何清算的 私募基金如何清算的 一、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如何清算的私募基金如何清算的一、什么是基金终止与清算?基金的终止是指基金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运作,将进行清算解散。基金终止须依......


·一、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一、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1)租房市场目前存在不少二房东、“霸王条款”、随意涨价、房租欺诈、不退还押金等现象,同时,租房者也常常享受不到基本公......


·是否可以任意制定股权转让价格限制
      是否可以任意制定股权转让价格限制是否可以任意制定股权转让价格限制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出于各种原因,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是频繁发生的,那......


·抚恤金配偶能独占吗?
      抚恤金配偶能独占吗抚恤金是用来发放给死者的家属或者是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金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物质方面的关注和帮助,特别是对于那些依靠......


·侵犯专利权赔偿计算方式是什么?
      侵犯专利权赔偿计算方式是什么?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标准是多少?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


·国家赔偿标准多少钱一天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1510底薪加班费怎么算
      1510底薪加班费怎么算?1、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2、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